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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 条第1 款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或者失去所有权人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财产归属不明或者失去所有权人之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法律就有必要对无主财产进行确认,以助于对该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该项财产应有的经济价值,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 条第1 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里的申请人包括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该财产继承人死亡后的管理人等。申请人应写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 条第1 款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个特殊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一般管辖的规定不同,它不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了解无主财产情况,便于寻找财产所有人,便于人民法院调查该项财产的状况,及时作出审理和判决。(www.xing528.com)

3.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1 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仍处于无主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代管。

在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如果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判决。公告满1 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这种无主财产经确认收归国有后,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单位占有使用或者经营管理。归集体所有的无主财产,主要是指集体组织的成员( 如五保户等)死后无人继承,因此收归集体所有。

三、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并将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之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公告期满为由驳回申请,而应审查其是否属实。不属实的,驳回申请;属实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国家或者集体应将财产归还,如果已经遭受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财产已不复存在的,应按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现实中,有的财产并非无主财产,而是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因未见到公告等原因没能在人民法院公告期内前来认领财产,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他们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已生效的宣告财产无主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93 条规定: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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