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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不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意见等。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 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确立该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 其有利于维护因患精神病或其他病症而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 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定事由。即该公民必须有因患精神病或其他病症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2.必须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3.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意见等。

( 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 条第1 款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规定主要是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了解该公民的实际健康情况。

( 三) 鉴定(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如果该公民不是那种公认公知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对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医学鉴定。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经将有关医院出具的能确切表明被申请人系精神病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无疑问的,就不必再进行医学鉴定;如果有怀疑,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 四) 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以上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 五) 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 条第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51 条的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 六) 普通程序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9 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即按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若对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争议,法院不能在普通程序中对此直接作出认定,必须交由特别程序解决。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可能因病情痊愈而精神恢复正常,能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经查证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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