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公民的死亡对于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他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的公民宣告为失踪人,但是宣告失踪以后,财产代管人对财产的代管仅仅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而已,与失踪人相关的许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结束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宣告死亡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根据《民法典》第46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4 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后,去向不明、生死未卜、杳无音讯。如果确知该公民健在或者已经死亡,都不能宣告该公民死亡。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可以是已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人。②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规定进行公告。③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如果被申请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应附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但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另外,根据《民法典》第47 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 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从级别管辖来看,宣告死亡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宣告死亡案件;其次,从地域管辖来看,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①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公告期间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延长。(www.xing528.com)
4.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5.判决。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产生拟制死亡的法律后果,其在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已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如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根据《民法典》49 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使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宣告公民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失踪人作出的死亡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已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重新出现或者查明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新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①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②关于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③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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