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 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对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如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被列入,不应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却被列入选民资格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未满18 周岁的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期满的公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死亡的人及精神病患者不能列入选民资格名单。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是通过审判程序解决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无错写、漏写的问题,不存在对有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问题。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保护有选举资格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他们能够依法参加选举活动,通过行使神圣的选举权利来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事务。同时,使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能参加选举,从而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www.xing528.com)
1.起诉。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认为选民名单错误的公民,无论其是否与选举资格直接相关,都具有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资格。不仅包括选举人,也包括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2.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 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0]
3.审理和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 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 条、《选举法》第2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32]开庭审理活动,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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