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通常审判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3]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在此过程中,没有民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利害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24]
2.没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特别程序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且没有明确的被告。部分特别程序案件只存在单方当事人。[25]
3.实行一审终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26](www.xing528.com)
4.特别程序的若干案件之间以及特别程序与其他程序之间无必然联系,它们是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各个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可以相互转化;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一旦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可能被启动。但是各个特别程序是完全独立、封闭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程序关联性。
5.审判组织特别。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原则上采用独任制。[27]
6.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民诉法解释》第380 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 条的规定,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8]
7.案件审结期限较短。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 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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