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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判——《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由再审的法院自行组成合议庭,并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仍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终结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再审案件的审判——《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法律之所以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因为再审的案件,有可能在审结后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为了避免因继续履行或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减少和制止错判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再审期间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组成合议庭庭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若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还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以防止其先入为主,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3 条的规定,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由再审的法院自行组成合议庭,并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例外),经过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仍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终结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来适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一律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再审案件的裁判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要对原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1.再审后,如果确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以维护法治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再审后,如果确认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以及审理程序上均无不当,但判决、裁定书中有文字失误、用词不当、漏判等技术性错误,应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或者补判后维持原判决、裁定。

3.再审后,如果确认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因审判程序上的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24 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5.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6.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1 款第4 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www.xing528.com)

7.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再审条件而被裁定再审,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8.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9.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成立的,予以维持。

10.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②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9、176 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时,仍遵照一、二审程序有关调解的规定进行。不同的是,适用一审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有些可不制作调解书,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均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本章小结】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该程序的功能主要是纠正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补救制度。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及2015 年《民诉法解释》都将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和完善作为了重点。

2.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管辖法院等作出了规定,其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基于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职能而启动再审程序,是法院自我纠错的体现。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和2015 年《民诉法解释》都保留了这种启动再审的方式,并且启动再审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为标准,从完善再审程序的角度讲,须对此从诉讼理论上深入研究和反思。

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这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对抗诉事由、方式和法院对抗诉的审查程序与期限以及再审法院等作出了规定。

【思考题】

1.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2.如何认识2015 年《民诉法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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