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
检察机关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具有正当性,对审判人员错误裁判和枉法裁判进行监督,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依法行使抗诉权,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抗诉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较为直接,程序也相对简便,如果法院接受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纠正错误,检察院不必提起抗诉;如果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检察院就可以申请其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在适用范围上,检察建议还可以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明显大于抗诉的适用范围。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抗诉。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对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www.xing528.com)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定的抗诉事由。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同,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依法提出抗诉。对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的法定事由是: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抗诉的提出与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208 条第1、2 款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 条第1 项至第5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对于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民诉法解释》第419 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 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对案件再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裁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开始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第96 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①宣读抗诉书;②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③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