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违法或者错误的,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对原案件进行再审。从诉讼理论上看,这种启动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 首先,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司法权的特性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对生效的裁判,即使有错误,也要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其次,人民法院启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判决因宣告或送达而成立后,就产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其中对法院的效力称为拘束力,又称羁束力,即判决有使为判决之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任意将已宣告之判决,自行撤销或变更之效力。”[22]最后,人民法院既是再审程序的启动者,又是该再审案件的裁判者,这势必影响其中立与公正的地位,破坏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因此,从完善再审程序的角度讲,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应当取消或应作出严格的限制。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是我国历来的做法,在纠正生效裁判错误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仍将其保留了下来,依据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基于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职能而提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对再审对象的限制。如果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上诉程序来纠正,而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这是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理由的限制。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包括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以及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www.xing528.com)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是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当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提到本院自行审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自己提审时,应在提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应当依法再审,并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既可以调取案卷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具体程序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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