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 条和《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依法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同样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这种处理方式,否定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肯定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认了原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二、自行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于两种情况: 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第二审法院除自行改判外,亦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是否发回重审,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①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③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应发回重审。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④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⑤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应发回重审。
凡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概括地提出发回重审的根据和理由,以便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 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仍属于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对重审后的判决、裁定不服,仍有权提起上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 款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若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章小结】(www.xing528.com)
1.第二审程序即上诉审程序,在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当事人通过上诉程序可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级法院也可通过上诉审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2.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上诉权,即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和程序规则。
3.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 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也可以调解方式处理。
4.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完毕,可以视情况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也可依法改判; 对于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思考题】
1.第二审程序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2.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如何?
3.上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有何特点?
5.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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