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但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的条件是:
1.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除此之外,当事人对其他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上诉权的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在案件中是具有民事实体权利或者义务的人,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全体发生效力,但每个共同诉讼人也有权单独提起上诉。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9 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提起上诉;但其中一人提起上诉,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权独立提起上诉,取决于一审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无权独立提起上诉;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他就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可以随所参加的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具有上诉权的双方当事人均不服第一审判决,并在上诉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的,应当都列为上诉人,并互以对方为被上诉人。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164 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82 条第2 款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书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后,所有当事人均未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而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它和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的共同之处在于: 其目的都是引起一定诉讼程序的开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不同之处在于: 上诉人不仅同被上诉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对第一审裁判也有异议,因此,上诉状不仅要求确认自己的民事权益,还要求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5 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②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③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其中,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请求应明确表明要求上诉审法院全部或部分变更原审裁判的态度,因为这关系到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上诉人应当提出自己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错误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第一审未提供的新事实、理由和证据。(www.xing528.com)
提起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此外,依法应交纳诉讼费的,在递交上诉状时,应同时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上诉的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66、167 条分别规定了提起上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的程序。
1.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这样既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有不符合之处,可以通知上诉人及时修改或补正。对已逾上诉期限的,可直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但是,有些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予接受,并依法将收到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在5 日内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这是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原则的例外。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以后,应当在5 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上诉的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173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37 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后至宣告判决前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以防止不正当的撤诉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民诉法解释》还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但必须要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才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裁定准予当事人撤回上诉的,上诉程序即告结束;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对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是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上诉人放弃上诉权的处分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不能反悔,即使上诉期未满,上诉人也不能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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