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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概述—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时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概述—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所以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划分。但是,第二审程序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同属于审判程序,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实质上是对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审判。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时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适用的程序。它们是两个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3.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而且担负着监督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以保证审判活动的正确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第二审程序的性质

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关系到对第二审程序作用的认识,并且关系到该程序的构建。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学说:(www.xing528.com)

1.复审制。又称更新主义或第二次的第一审。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第二审法院应全面地收集一切诉讼资料,当事人可以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第二审法院也可以重新收集诉讼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复审制以确保裁判的正确性为宗旨,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第一审程序因此而失去意义,故民事诉讼不宜采取这一原则。

2.事后审制。又称限制主义,是与复审制相对立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法院应以审查第一审法院裁判内容及其诉讼程序有无错误为目的。第二审法院仅能以第一审所适用诉讼资料及当事人之主张为审查对象,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事实、新证据。事后审制避免了复审制的弊端,但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当事人即使有正当理由而未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和事实,在二审中也不能提出,这是有违诉讼公正的。在现代诉讼中,事后审制在二审中已不适用,但适用于三审。

3.续审制。亦称续审主义,通常被认为是上述两种学说的折中观点。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是一审的继续和发展,因此,第二审的诉讼资料并不限于第一审原有的诉讼资料。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以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第二审程序采用续审制。从审级制度看,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实行三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也作事实审,同样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但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规定。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向二审法院提出新证据不加任何限制,而另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向二审法院提出新证据加以限制,如德国、意大利。德国之所以对采纳新的证据加以限制,其主要目的就是为提高第一审程序的威信,阻止诉讼当事人把主要精力推迟到第二审程序上。英国判例法对向二审法院提出新证据加上了两项限制:①新证据必须是表面上可信的;②采纳这些新证据至少应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21]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上亦采续审制。

三、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第二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在审判时,由于受客观条件及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避免错判,有了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就可以在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候,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利,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

2.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对于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自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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