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客体界限,是指既判力对判决中发生作用的判决事项,又称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既判力制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一般而言,既判力仅及于诉讼标的,对未经裁断的法律主张不发生既判力。不过,因对诉讼标的持有不同认识,且审判实践极为复杂多样,既判力客体界限的确定亦纷繁复杂。
一、诉讼标的和判决理由
判决中,对诉讼标的的判断和对判决理由的判断构成了判决的主要部分。由于对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不同,以及对于判决理由的判断效力的认识有别,造成既判力客体界限的混乱局面,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不利影响。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有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分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判决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具体实体权利。但是,在请求权竞合时,原告请求给付的目的虽然只有一个,却有多个诉讼标的,原告如在前诉败诉,可以根据不同的诉讼标的提起后诉。虽然法院后诉判决判断的实质与前诉判决并无不同,但前诉判决的既判力并不及于后诉,极有可能形成矛盾判决。如此一来,确定的终局判决解决纷争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既判力维护法律安定性的目标就会落空。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讲,法院应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准重复诉讼,以确保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但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证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过分强调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就可能使真正的权利人蒙受不利的判决之害。如甲乙二人因宅基地引发纠纷,乙以甲占据自己的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宅基地纠纷不归法院主管为由裁定驳回原告乙的起诉。后原告乙又以甲侵权为由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受理了案件,并判决原告乙胜诉。如果坚持既判力理论,后诉则不能再进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难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为了克服传统理论的缺陷,学者们创立了新诉讼标的理论,其中,最能与既判力理论相协调的是“新二分支说”。根据该说,诉讼标的的识别应当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为标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两者中,有一个要素为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两者均为多数时,则构成多个诉讼标的。其中,诉的声明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裁判确定其法律地位或获得某种法律效果的请求,原因事实是指支持当事人上述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这样,当不同的原因事实只产生同一法律后果时,这些不同的原因事实尽管可能构成实体法上的若干实体请求权,但并不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采用上述识别标准,可以弥补旧有理论的不足,易于确定既判力的客体界限。
对判决理由的判断一般不产生既判力,因为判决理由只是对判决主文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论证,不是诉讼标的,不属于当事人辩论的对象,若让其产生既判力,会使既判力的客体界限过宽,对受其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公。(www.xing528.com)
二、当事人的抵销抗辩
既判力的客体界限原则上对诉讼标的发生效力,而不包含判决理由。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抗辩除外。即抵消抗辩虽然出现在判决理由部分,但却产生既判力,这是既判力客体界限的例外,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以免多生歧义。
法律之所以赋予抵销抗辩的判断以既判力的效果,是因为抵销抗辩不同于其他抗辩理由,它是与请求及其原因无关的反对债权,是以对等数额消灭请求债权为目的的抗辩。如果不承认抵销抗辩判断的既判力,则在反对债权不成立、抵销抗辩被排斥而败诉时,被告还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反对债权,请求同一给付。反之,在反对债权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被告还可重复利用反对债权,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反对债权,并可在后诉中利用前诉既判力对抗原告。显然,这样会招致不当结果,极不合理。关于抵销抗辩的判断,须在确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以及就被告提出的关于清偿、免除、时效消灭等所有抗辩事由加以判断后,才能就抵销抗辩加以判断。
发生既判力的抵销抗辩的判断,限于就抵销抗辩所作的实体判断,且仅就该部分发生既判力。如果抵销抗辩所作的不是实体上的判断,该判断并不发生既判力;如果被告提出数个反对债权以供抵销,而法院仅就其中一部分作出判断,其他未经判断的部分,不发生既判力。
此外,与抵销抗辩的既判力相关的一个问题是: 已主张抵销抗辩而判决尚未确定前,被告能否就同一反对债权另行起诉。抵销抗辩经实体判断后,在抵销的范围内,当事人当然不得再行起诉,但此项效力须在该判决生效后才发生。如主张的抵销抗辩仍在诉讼中,当然没有既判力可言。在这种情况下,适宜认为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但是,当事人既然在本诉主张抵销,又另行起诉请求给付,理念上未免矛盾,而且法院既要就抵销抗辩进行判断,又要对另一起诉进行判断,如两个判决结果有矛盾,势必会启动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讼累之苦。所以当事人虽然可另行起诉,但两诉应视情况,或者予以合并审理,或者后诉中止审理,待前诉判决生效后再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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