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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否成立,涉及案件程序的进行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应适用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审判实践表明,民事裁定多是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又称民事裁定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且上诉期届满时,该民事裁定生效。

撤诉是否成立,涉及案件程序的进行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相同之处:

1.它们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之后都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

2.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不同之处:

1.适用对象不同。民事裁定重在处理程序问题,而民事判决重在解决实体问题。

2.适用时间不同。民事裁定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均可适用,而民事判决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

3.是否可以上诉不同。一审的民事判决( 除最高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判决外)都可以上诉,而一审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他民事裁定都不允许上诉。

4.上诉的期间不同。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5 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0 日。

5.一个案件中可以作出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数量不同。民事判决必须在案件全部审理终结后或者部分审理终结后才能作出,且一个民事案件通常只有一个生效判决( 指全部判决而非先行部分判决),而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需要可能作出多个民事裁定,也可能一个民事案件在审结时一个民事裁定也没有。

6.表现形式不同。民事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而民事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1 款的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3.驳回起诉。驳回原告起诉,主要涉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应用裁定形式。

4.保全和先予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应适用裁定。凡符合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www.xing528.com)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应适用裁定。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应当用裁定。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裁定的形式有两种: ①口头形式。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②书面形式。审判实践表明,民事裁定多是书面形式。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必须用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又称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由诉讼参加人概况、事实、理由和结论四部分组成。“诉讼参加人概况”是指该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事实”是指程序进行中所遭遇到的客观情况;“理由”是指审判组织根据法律所确认的理由;“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理由对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断。

民事裁定书末尾应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写明制作的日期。凡法律允许当事人上诉的裁定,还须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民事裁定重在解决程序问题,制作民事裁定书时应简明、扼要。

四、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的效力,是指民事裁定在何时、对何人、何事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由于民事裁定的内容和作出法院不同,因而其生效时间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且上诉期届满时,该民事裁定生效。

民事裁定生效后,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会产生特殊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①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更改裁定的内容;②当事人须依裁定结论行事,不允许其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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