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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判决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结果,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可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是当事人的要求。非讼案件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的判决。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民事判决: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判决权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的非讼事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结果,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者因权利遭到侵害,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目的是解决纠纷,求助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样,非讼案件当事人之所以求助法院,是想借助国家强制力对不明事实加以权威性确定。可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是当事人的要求。

民事判决的表现形式为书面形式,即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具有特定的针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所谓特定的针对性,是指它仅仅针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一般不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所谓广泛的适用性,是指它对任何性质的民事案件均能适用,此外,它还适用于非讼案件。

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依不同标准,可将民事判决分为不同的类别。

( 一) 依案件的性质,民事判决可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诉讼案件判决,通常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之争的判决。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分歧而涉讼,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对该案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非讼案件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的判决。

( 二) 依民事判决的性质,民事判决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判决。给付判决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人民法院审理给付之诉案件的结果不一定全部形成给付判决;给付判决重在给付,义务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的,还可能进入执行程序。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确认判决的前提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认识不一致,或者相关人员担心某项法律事实的稳定性。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间原有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的前提是当事人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分歧,争执在于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或变更、消灭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三) 依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它是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回答和评断,审判实践中多用全部判决。

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的请求先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存在的前提在于案件诉讼标的的多元性: 有的因诉讼请求太多,有的因存在反诉或者发生了诉的合并。人民法院审理一部分,判决一部分,有助于推动诉讼进程,也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

( 四)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民事判决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一方即本人虽未出庭,但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法院作出的判决仍是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部分或全部未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五) 依判决作出的时间,民事判决可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判决。

补充判决,是指当首次作出的判决主文不明、难以履行或执行,或在漏判了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作补充所形成的判决。

( 六) 依判决的法律效力,民事判决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民事判决。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地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仍在上诉期内的判决。

此外,依是否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标准,可将民事判决分为胜诉判决和败诉判决;依诉讼程序的不同,可将民事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三、民事判决的内容

由于判决均要制作判决书,故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的内容就是指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法〔2016〕221 号)的规定,民事判决书应包含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其中,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正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 一) 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www.xing528.com)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审级的不同分别表述,例如,一审的判决书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二审的判决书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信息。

( 二)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指案件的性质,案由的确定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由的规定。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起诉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时的反诉请求。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还包括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认识和分歧的焦点,争执的经过和各方所持的理由。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作综合表述,反映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证明过程。

( 三)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尤其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

判决适用的法律,是指作为本案裁判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判决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法律关系、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等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文并阐述理由。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 四)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果亦即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所作出的强制性处理结论。在制作判决书时,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履行义务的要求,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当另起一段写明抵付情况。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应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按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如由双方分担的,应载明分担的比例和具体数额。

( 五)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依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以及依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都允许上诉。因此,本部分应写明当事人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以便当事人行使上诉的权利。

上述五点是民事判决书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由于非讼案件有其特殊性,故依特别程序审理形成的判决书内容可以参照上述五点制作。

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写明制作判决书的日期。

四、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的效果。

( 一)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民事判决在何时、对何人、何事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1.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依特别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形成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产生拘束力。

2.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在上诉期内,该判决尚未生效;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对该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主要表现为:

(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内按时履行义务;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缴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

(3)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拘束力。对社会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付诸强制执行时,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 二) 执行力

民事判决的执行力,是指法院确定判决所具有的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方法实现判决确定内容的效力。换言之,判断一个判决是否有执行力,主要看该判决的内容是否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来实现。确认判决的内容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判决一旦确定就发生作用,无需强制执行,因此,确认判决无执行力。形成( 变更)判决是使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该判决同样是一旦确定就发生作用,无需强制执行,也无执行力。因此,理论上一般认为,仅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可以看作对执行力的规定。

( 三) 形成力

民事判决的形成力,是指依确定判决的宣告而引起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效力。确认判决仅仅是对某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换言之,原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因确认而改变。例如,法院确认甲乙婚姻关系无效,这也意味着,该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的,只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一方才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因此,确认判决无形成力。同样,给付判决也常常是在确认一方请求权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而该请求权也是事先存在的。因此,只有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

( 四) 确定力

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指一旦判决确定,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既反映了判决效力的实质方面,又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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