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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小额诉讼中,为防止诉讼的拖延,各国在此程序中取消了原告的上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 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是近些年在世界各国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应用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在解决小额案件、实现有效益的公正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 条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 条第1 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于小额诉讼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程序,本次繁简分流改革对小额案件的标准进行了修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5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五万元,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即意味着,试点地区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不再以平均工资30%以下作为标准。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针对情节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所以,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要更为简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小额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一种程序。与其他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1.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为小额案件。各国民事诉讼法对“小额”案件的规定虽有所差异,但一般是比简易程序争议金额更小的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简化。对于小额诉讼的当事人来讲,简易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仍然是难以承受的,他们需要更为简化的程序使成本与收益平衡。当事人的这种合理的需求催生了小额诉讼程序。

3.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由于小额诉讼性质轻微,使得引入非职业化法官成为可能。假日法庭、夜间法庭这些非正式的审理组织已经出现,在这些组织中,可以吸收具备一定资格的优秀律师担任临时法官从事审理活动。

4.注重调解,调解和审判一体化。法官直接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话,设立专门的调解程序,主动提出和解方案,这在临时法官主持审理时更为明显。临时法官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时候才可进行审理。

5.快捷、低廉、高效。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其小额诉讼案件审限都较短,审理从受理到裁判大都不超过30 日,多数案件可以当时受理,当即宣判。极大地缩短了审限,也降低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6.一般来讲,原告无上诉权,被告无反诉权。在小额诉讼中,为防止诉讼的拖延,各国在此程序中取消了原告的上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

二、小额诉讼的功能

简易程序相对于小额诉讼仍显得复杂,为了解决小额诉讼纠纷,使当事人能以与诉求之金额相当的费用实现其权利,就应当在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之外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彻底将诉讼程序简化,使人们更接近司法、法院。这与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是一致的。而且,小额诉讼有其独特的功能:

1.小额诉讼使得普通公民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更加便捷,它是比简易程序还要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公民更加容易接受。

2.小额诉讼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3.小额诉讼的设立是对诉讼乃至整个法制体系进行的补偏救弊。[12]

因此,应设立小额诉讼程序,让人们尽可能多地使用法律手段,培养守法的观念,使法律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www.xing528.com)

《民诉法解释》针对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丰富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操作准则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①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②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也以确定金额的标的为适用条件,在非试点地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在试点地区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调整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这个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别,因而较为科学合理。此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须为简单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所谓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金钱给付类案件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13]③《民诉法解释》第274、275 条还具体列举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使案件范围更加明确。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 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诉法解释》还规定,海事法院也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的审判程序,只笼统规定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即与其他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大致相同,此次《民诉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①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③举证期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可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得超过7 日。④程序的转化。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1 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第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第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第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如果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适用转换后的程序审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之前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当事人如果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⑥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可以上诉。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6 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适用再审程序。⑦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另外,《民诉法解释》还对举证期限、告知义务、诉讼文书的简化等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还指出,对于本解释中未规定的,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本章小结】

1.本章对简易程序从理论和立法上作了分类界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属于传统的简易程序,即讼争民事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简易化的诉讼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本章着重对这种简易程序作了论述。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行使选择权,双方可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了几类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小额诉讼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解决小额案件上有其独特的优势。本章从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出发,论述了小额诉讼的功能,简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

【思考题】

1.试述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特点。

2.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试述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4.试述小额诉讼的功能。

5.我国《民诉法解释》是从哪几个方面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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