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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第三节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第三节

一、起诉与答辩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不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将原告起诉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捺印,并告知被告。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或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签名或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应诉后,被告可以口头答辩,法院可以当即开庭;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将举证及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二、传唤、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也可以采用电话、短信、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的方式传唤。在时间上,也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 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多样的传唤方式符合简易程序的特点,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缺席判决的依据。

为了便于准确送达,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准确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捺印。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告知其后果,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不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②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在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时,还可适用留置送达。另外,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改变了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的限制,《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2 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 一) 审判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 条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负责记录。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10]

( 二) 举证

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 日。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协商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可不受《民事证据规定》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没有协商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开庭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当准许;当庭举证有困难的,可再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 日;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 三) 审查当事人的程序异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69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②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四) 先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尤其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 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⑤合伙协议纠纷;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且争议不大,一般来讲,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先行调解效果较好,但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www.xing528.com)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可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 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四、开庭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但法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比普通程序简便。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打乱法律规定的诉讼步骤。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案件审理的进程,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138、141 条规定的限制。《民诉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3 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采用适当方式简化庭审程序。其中,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68 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开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根据案件情况,庭审还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书记员应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过程记入笔录,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①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②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③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但经过当事人同意的,简易程序也可以不制作笔录,由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1

五、裁判

( 一) 裁判文书的制作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的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对于其他案件,审判人员则应综合案件审理的情况,适用实体法作出裁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简单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1〕 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8 条。②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③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④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在简化方法上,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4 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①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②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另外,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 二) 裁判文书的宣告与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除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应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指定期限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诉期应从领取或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诉期从定期宣判之次日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未到庭的当事人。

六、审结案件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61 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民诉法解释》第258 条第1 款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 个月。”但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1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能够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加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需要花费太长的时间就可以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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