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在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所谓派出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即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常设的法庭,也包括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一) 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 条第1 款的规定,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9]根据审判实践,对于以下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 二)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www.xing528.com)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57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三) 当事人合意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 条第2 款和《民诉法解释》第264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该规定将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这意味着除上述规定外,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②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③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④针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简易程序;⑤必须在开庭前提出。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第269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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