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指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从广义上讲,撤诉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除原告撤回起诉外,还包括被告撤回反诉、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上诉人撤回上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一章中,仅对狭义的撤诉作出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狭义的撤诉又可以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前者是原告起诉后,自愿放弃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后者是人民法院在原告没有主动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之诉按撤诉处理,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45 条第1 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有权申请撤诉的只能是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回起诉。在反诉的情况下,反诉中的原告也有权撤回自己的反诉请求。
2.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因此,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自愿的行为,其他人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或者当事人是在受胁迫下所为的,都不能成立。
3.申请撤诉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即使提出也已无意义。(www.xing528.com)
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口头申请撤诉。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予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不准撤诉。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8 条第2 款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征询被告意见,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撤诉。
二、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某些行为裁定按照申请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按撤诉处理: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5]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6]④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的,法院亦未批准减交、缓交、免交的。[7]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终结。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诉讼程序便告终结,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再继续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这是撤诉最直接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行起诉。当事人撤诉只表明其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仍未予以认定。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3.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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