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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审理前准备指南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当事人应做好参加诉讼的准备。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举证期限和指明逾期举证的后果。在正式开庭之前先行调解,有利于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促进合意、提高效率方面的优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前程序的其他准备工作,适时安排和主持调解。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审理前准备指南

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进行的必要的准备活动

审理前的准备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法定必经阶段,是民事诉讼活动( 尤其是庭审)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前的准备与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不同: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其构建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次,审理前的准备以法院为主导,以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为目的,当事人参与度低,功能单一。为进一步提高审前准备在整理争议焦点、交换证据、促进和解或调解以及案件的繁简分流等方面的功能,《民诉法解释》第224、225 条增加了庭前会议的内容,这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和程序的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能够使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必要的证据。

2.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明确争执的焦点和各自的主张,以及对方所拥有的证据材料,防止诉讼中的证据突袭。

3.能够保证各方当事人、证人都准时出庭,从而保障诉讼活动和审理的正常进行。

4.有利于在交换各自主张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促进案件的分流。

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 ~133 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项:

( 一) 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当事人应做好参加诉讼的准备。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是人民法院贯彻辩论原则、保护当事人辩论权的重要体现。

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举证期限和指明逾期举证的后果。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 条的规定,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法院指定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 日。

( 二) 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通知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需要。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凡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在人民法院通知后,当事人不愿参加诉讼的,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如被追加( 通知)的是共同原告,该原告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诉讼继续进行。如该原告未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又不参加诉讼,且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②通知追加的是共同被告时,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 三) 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正确、均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 条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 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减少在开庭审理时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延期审理的现象,提高诉讼效率。另外2020 年推行的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法官可以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6 条第2 款:“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独任法官人选确定后,也应当在3 日内告知当事人。[3]

( 四) 审查有关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判人员应认真审阅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核实当事人双方各自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调查、收集和提供,主要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负有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责任。但是,《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2 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是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能需要,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调查工作,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都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就应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以便在开庭审理时,提交法庭辩论和质证,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诉讼的迟延。

( 五) 当事人没有争议并且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适用于解决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债务纠纷的程序,这些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般无需严格复杂的诉讼程序即可确定。督促程序只做形式审查,省略了答辩、调查、开庭、辩论、上诉等程序,具有简便、迅速的特点。如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当事人没有争议,即可转入督促程序。

( 六) 先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适用于诉讼程序全过程。在正式开庭之前先行调解,有利于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促进合意、提高效率方面的优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前程序的其他准备工作,适时安排和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诉讼程序即告结束。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尚未完成的准备工作以及开庭审理就不必继续进行。但先行调解同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贯彻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开庭。

( 七) 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证据交换,是指在法院的安排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于指定的日期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有利于当事人提前了解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使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质证,避免不公平的证据突袭。在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并非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所必经的程序,一般只适用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审前准备阶段,围绕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的证明、质证、辩论做充分准备,也为人民法院顺利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奠定基础。实践证明,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也在充分展示证据和交流诉辩意见的基础上,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进一步协商与和解创造了条件。

除上述主要的准备工作外,还应当确定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同时也赋予当事人依法选择程序的权利。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具有不同的特点及要求,因此,在正式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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