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亦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普通诉讼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与诉讼程序相对的是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等。从立法体例上讲,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是先集中规定诉讼程序,再规定非讼程序和其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是在审判程序部分先规定诉讼程序,而在诉讼程序中又首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并将它作为诉讼程序的基础。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 一) 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的规定是最完整的。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科学,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它们虽不属于某一个诉讼阶段,但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却是必不可少的。(www.xing528.com)
( 二) 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普通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
( 三)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人民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同时,由于普通程序完整、系统,可广泛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于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针对性强但不系统完整,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应程序的,就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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