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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诉讼和解制度应坚持自愿和合法这两个基本原则。而诉讼调解制度中的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不应是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原告在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之后,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受前面和解协议的约束。

一、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

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都是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但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限制性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就合法有效。至于整个案件事实是否需要查明,当事人的是非责任是否需要分清,这些要看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的内容中是否体现,并且“是否体现”也只能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因为是否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也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所以,诉讼和解制度应坚持自愿和合法这两个基本原则。而诉讼调解制度中的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不应是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

二、诉讼和解的基本制度

( 一) 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和解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庭前、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阶段。但是,诉讼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诉讼和解。[20]

1.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无民事权益之争的非讼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2.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不适用和解。

3.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4.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 二) 和解协议确认制度

和解协议确认制度一般包含两种情况: ①当事人在起诉前达成和解协议的( 包括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和解的),如需要法院确认的,可以不起诉而直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确认。这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确认调解协议”的做法,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我国现今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对象只包括“调解协议”,而不包括“和解协议”,建立和解协议确认制度,就必须拓宽我国“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②对于进入诉讼程序而自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宣判前提出申请,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如我国《调解规定》第2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和解协议确认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功能,使和解制度完全独立于调解制度。在现阶段,尚不能以和解制度来取代调解制度,应该在保留和完善现行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规范诉讼和解制度,形成并行不悖的二元机制。

( 三) 诉讼和解的效力

诉讼和解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和解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https://www.xing528.com)

1.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能必然地终结诉讼,要想结束诉讼程序,还必须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2.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的,并不能阻止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告在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之后,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受前面和解协议的约束。

3.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有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的,和解协议才能够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调解规定》第2 条第1 款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制作并经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章小结】

1.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是民事主体在诉讼外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任何诉讼上的意义和效力; 诉讼中的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行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

2.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①主体不同; ②时间不同; ③程序不同; ④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3.在法理上对诉讼和解的性质存在三种学说,即“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和“两种性质说”。

4.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即自愿和合法。

【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有哪些?

2.简述诉讼和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3.诉讼和解有哪几个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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