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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和司法救助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和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1.败诉和自愿负担原则。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原则,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原则。因为诉讼的发生往往是由败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由此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人负担。根据《交纳办法》第29 条第1 款和《民诉法解释》第207 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2.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原则。《交纳办法》第34 条第1 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3.协商负担原则。《交纳办法》第31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产生离婚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但决定离与不离的因素是特定的,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在离婚案件中,败诉的一方不一定就是造成纠纷的责任者,胜诉的一方也不一定对离婚没有责任。因此,《交纳办法》第33 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人负担原则。在督促程序中,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5.被执行人负担原则。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6.法院决定承担原则。《交纳办法》第29 条第2、3 款和第30 ~33 条规定的情形,都应由法院决定负担。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根据《交纳办法》第43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二、司法救助

根据《交纳办法》第44 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40]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交纳办法》第45 ~47 条分别对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本章小结】

1.本章介绍了关于诉讼费用的一般理论,包括诉讼费用的概念、历史沿革、种类、收费标准以及诉讼费用的交纳、管理、负担和司法救助。

2.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收支两条线”的政策,上缴国家财政,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我国规定有6 种方式,需注意区分6 种方式的适用情形。

4.关于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我国规定了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免交、减交、缓交3 种情况,《交纳办法》第45 ~47 条分别作了列举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必须提交书面证明,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思考题】

1.简述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3.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如何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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