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 一) 诉讼费用的预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先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理完毕时,再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怎样负担。
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交纳办法》第22 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13 条的规定,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 日内预交;被告反诉的,应当在提出反诉的次日起7 日内预交。当事人在交纳期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交纳办法》还规定了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交给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在7 日内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 日内预交诉讼费用,7 日内未预交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退回上诉人原已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www.xing528.com)
3.符合《交纳办法》第9 条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二) 申请费的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如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等。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须执行后交纳;申请破产的申请费,须清算后交纳。
二、诉讼费用的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收支两条线”的政策,上缴国家财政,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39]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并在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 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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