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交纳办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所有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交纳办法》第7 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该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又可以分为三大类: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其他案件的受理费。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非财产性质的,又涉及财产性质的时,则要按规定分别交纳案件受理费。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交纳办法》第13 条第1 款第2 项的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 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 ~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 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 ~100 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200 条规定: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根据《交纳办法》第13 条第1 款第1 项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①不超过1 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②超过1 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③超过10 万~20 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④超过20 万~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⑤超过50 万~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⑥超过100万~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⑦超过200 万~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⑧超过500 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⑨超过1000 万~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⑩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案件受理费。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 元。③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 ~100 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收费,在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7、198 条的规定,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1 条的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根据《交纳办法》第15、16、18 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交纳办法》第17、19 条和《民诉法解释》第202 条的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及收费标准
根据《交纳办法》第14 条的规定,交纳的申请费有7 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 ~500 元。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 万~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 万~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 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4 条第4 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1000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 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交纳。(www.xing528.com)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 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 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 ~10 000 元;②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 ~5000 元;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 ~5000 元;④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 元;⑤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 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及收费标准
根据《交纳办法》第6 条第3 项及第11、12 条的规定,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诉讼费用包括: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 条第3 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四、涉外案件诉讼费用及收费标准
涉外案件诉讼费用,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由当事人( 包括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征收涉外案件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体现和维护着一个国家的主权。
根据《交纳办法》第5 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该办法。即采用同样的收费标准,适用同样的负担原则。
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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