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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费用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纷纷制定了各自的诉讼费用征收办法。现行《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无须交纳手续费。

民事诉讼费用的分析介绍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诉讼费用,专指裁判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费用是指狭义上的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组成。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又称为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所支付和花费的一切费用,它包括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两个部分。

二、我国有关诉讼费用征收的沿革规定和意义

20 世纪50 年代初,某些地区曾一度实行诉讼费用征收制度。80 年代,上海、重庆、福建和山东等地的人民法院恢复诉讼费用的征收,但其征收依据是地方高( 中)级人民法院与地方财政厅( 局)联合颁布的地方性规章。

1982 年《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80 条第2 款规定: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纷纷制定了各自的诉讼费用征收办法。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试行)》后,各地的地方性诉讼费用征收规则相继被废除。

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www.xing528.com)

1991 年《民事诉讼法》实施,该法第107 条第1 款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2006 年12 月8 日,国务院第15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 年12 月19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1 号令公布,自2007 年4 月1 日起实施。[38]

《民事诉讼法》和《交纳办法》是我国目前收取诉讼费用的主要依据。

关于诉讼费用的征收,我国民事诉讼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均主要以“当事人自己负担诉讼费用说”为原则,以“当事人程序基本保障说”为补充。各国在立法和学理上对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和解释有以下四种: ①“司法无偿性说”。该说在立法上以法国为代表。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官职务属于世袭财产的一部分,法官收入来源于当事人交纳的裁判程序费,法官职务可以被继承或买卖。法国大革命以后,废除了法官世袭制,确定了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实行司法无偿性原则。据此,法官的工资由国库负担,当事人无须再向法官支付具有报酬性质的裁判程序费。现行《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无须交纳手续费。另外,法官和书记官用于本案的工作费用和书记官邮寄送达通知的费用也由国库负担。②“国家无偿服务说”。该学说认为,现代国家是租税国家,国家设立的任何一项制度都建立在国民缴纳税金的基础之上,并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民事诉讼制度也是如此。由于纳税人已通过纳税方式预交了裁判程序费,因此,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免费提供民事裁判意义上的服务。换言之,国家向作为纳税人的当事人再收取裁判程序费,实质上构成了双重课税,因而当事人无须再向法院支付裁判程序费。③“当事人自己负担裁判程序费说”。该说主张,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负担裁判费,理由是: 首先,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私权,在这个意义上,裁判程序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如果转嫁为国家财政开支则不合理;其次,民事诉讼贯彻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原则,其中包括裁判程序费的承担;最后,当事人承担裁判程序费有助于控制整个司法成本,防止当事人滥讼现象的发生。④“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利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是国家取代自力救济而设置的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国家通过行使审判权解决法律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是国家向国民以及民事主体承担的一项义务。因此,在法治国家,任何人都有利用民事诉讼制度解决自己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权利,即接受裁判的权利。当贫困者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时,国家应当保障任何国民以及民事主体( 尤其是贫困者)能得到诉讼救济,使其能有效地接近正义

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在于: ①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②有利于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或无理缠讼的现象;③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履行义务;④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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