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从判决生效到强制执行,其间需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个别原告可能因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难以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客观情况,需要一种终审判决作出前就可以让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制度,使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能正常进行,这种制度在法律上称为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制度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具有未决定先执行的性质,其内容是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通常是原告方,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被告方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故《民事诉讼法》第106 条用的是“当事人”。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是一个弹性规定,一般指除上述两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0 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 一) 先予执行的申请、审查、裁定以及担保
1.申请与审查。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根据,并说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除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外,还需要审查和裁量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2.裁定与担保。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对符合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先予执行范围和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26]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 二) 先予执行的复议与异议
由于未经辩论审理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行为有可能存在错误,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先予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复议。
《民诉法解释》第171 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 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诉法解释》第172 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 条规定进行审查。[2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 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 一) 时间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其实质是使原告提前实现了将来判决可能确认的部分权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将来判决生效后可能履行的部分义务。因此,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间效力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www.xing528.com)
( 二) 对当事人的效力
先予执行裁定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允许提起上诉,必须按裁定的要求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8]
( 三)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例如,通知单位将被申请人收入扣留,交给申请人;要求从被申请人的账户上将一定款额划拨给申请人;等等。
( 四)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对人民法院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 日内审查。经审查,认定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案件审理终结不一定就能作出完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甚至还可能出现原告败诉的情形。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 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73 条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六、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
因申请人申请而先予执行是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种可能: ①申请人胜诉;②申请人败诉。如果申请人胜诉,则已经先予执行的部分应在胜诉判决中冲抵;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存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07 条第2 款规定,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有利于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损失,也可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赔偿。如果申请人事先没有提供担保,则应使用其他财产予以赔偿。
【本章小结】
1.本章介绍了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一般理论,包括保全的适用条件、种类、措施、程序、效力和申请保全错误的补偿以及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申请、担保、效力和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等。
2.保全制度是联结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纽带,保全的本意是保证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或防止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它是在一定条件下,法院所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由于事后的复杂性,可能出现保全措施的失误,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申请有错误时,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造成的损失,以体现保全制度的公平性。保全不仅保障申请人有实现判决的物质基础或防止申请人的权利继续遭到损害,也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滥用权利而遭受损失。
3.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通常是原告方,但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被告方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先予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其适用条件严格,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适用。同时,与保全制度相同,当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错误而遭受损失时,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该项损失。
4.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案件审理终结不一定就能作出完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甚至还可能出现原告败诉的情形。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思考题】
1.什么是保全? 采取保全措施应具备哪些条件?
2.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有何不同?
3.简述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4.简述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案件范围。
5.试述先予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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