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 一) 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理论上,人们往往把法院负责送达事务的人称为送达人,将接受诉讼文书的人称为受送达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必须是法院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送达诉讼文书。②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③送达的文书是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通知书等。④送达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 二) 送达的意义
1.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只有法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后,受送达人才能知悉诉讼文书的内容,并依据诉讼文书的要求参加诉讼活动,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2.对人民法院而言,送达既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措施和环节。
3.对诉讼文书的法律效果而言,送达具有使法律文书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作用。例如,一审判决书一旦送达,不仅上诉期间从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次日起开始计算,产生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法律效果,而且产生了羁束力,法院不得收回判决书,不经过上诉或者再审,法院不得改变判决书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84 ~92 条、《民诉法解释》第130 ~141 条以及2017 年7 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必须依照规定办理。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 一)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4]
( 二) 送达地址确认的时间和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5]在登记立案阶段,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6]
( 三)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范围和送达地址的变更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7]
( 四) 送达之日的确定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8]
( 五) 对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的处理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则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9]
三、送达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七种:
( 一)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民诉法解释》第131 条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此外,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33 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 二) 留置送达(www.xing528.com)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 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诉法解释》第130 条规定: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 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33 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 三)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 日内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四)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或者专递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通常是在受送达人居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法院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中出现的“送达难”,对邮寄送达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能邮寄送达: ①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法院接受送达的;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③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2.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5 日内投送3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3.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
4.邮寄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①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②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③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④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⑤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⑥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5.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3 日内将邮件退回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10]
( 五)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①受送达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③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 六)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 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5 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8、139、140 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上诉权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 七)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也称无纸化送达,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所进行的送达;狭义的电子送达,仅指电子邮件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7 条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5、136 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其送达状态和结果必须打印存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1 条、第12 条对电子送达凭证的保全方式提出了进一步要求。[11]
三、送达的效力
送达完成的标志是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司法人员应重视送达回证,并要求受送达人或受委托的单位寄回送达回证。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送达的效力。所谓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确定的、终局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②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本章小结】
1.本章介绍了期间和送达的一般理论,包括期间的计算、补救、期日以及七种送达的方式和送达的效力。
2.按照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具有不可变更性; 指定期间则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更性。两者的联系在于: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补充。
3.《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在诉讼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可采取的补充措施,即申请期限顺延。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 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长短则因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区分而有所不同。
4.掌握送达的一般理论,须将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与日常生活中的送达区别开来。在民事诉讼中,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送达的文书只能是诉讼文书; 送达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依法进行。
5.本章介绍了7 种送达方式,需要重点了解以下知识点:①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也不得留置送达,当事人如果拒绝签收,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关于委托送达,委托的对象只能是其他人民法院; ③转交送达只适用于3 种特殊人群: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④电子送达只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⑤公告送达有特殊适用情形及其效力。
【思考题】
1.什么是期间与期日?
2.简述7 种送达方式的具体内容。
3.送达有什么重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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