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界定和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为准确起见,这里必须对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作出区分。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的或人民法院收集的,尚未经过诉讼程序检验的那些材料。它和民事诉讼证据的最大区别在于: 它要成为后者,还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质证以及人民法院的审核和认定。但两者之间同时具有密切的联系,民事诉讼证据来源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离开后者,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两者未加以区分,所以本书中有的地方对此不便区分,但读者需要注意其在各种语境下的具体含义。它具有以下作用:
1.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一旦发生就成为过去,我们无法让时间倒转,唯一有效和可能的手段就是通过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在法律上以证据材料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对这些证据材料通过严格的程序筛选,获得了有用的证据,并通过这些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案件事实得以重构。
2.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对进入诉讼的当事人来说,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司法裁判,就必须用证据说话,证据充分不充分常常直接决定着诉讼的胜负。如果主要的证据灭失,即使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本身是真实的,除非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否则人民法院也无法从法律上加以确认。
3.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裁判的权威性体现在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无事实依据、无充分证据支持的裁判文书,是不会有公信力的。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通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证据材料,才有作为证据的资格或者可采性,学者将之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也有学者认为,证据材料只要同时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甚至只要具备合法性,就具有证据资格。
( 一) 客观性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源于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具体地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中,必然会以各种形式在客观世界里留下印迹,这些印迹,在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人证或物证等形式。通过这些印迹,一般而言可以真实地再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变动过程。由此看来,虽然这个回溯性的事实不能和真实的事实划等号,但它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之上的,这是毫无疑问的。(www.xing528.com)
强调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就是强调它必须是真实、客观的证据材料。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不得先入为主,甚至只收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的立场。
( 二) 关联性
民事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民事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联系也是普遍的,但并非所有的联系均具有法律意义。对于民事诉讼这个领域来讲,所考察的联系只是那些和待证事实之间有关系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反映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①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②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强调民事证据的关联性,就是强调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应将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 三) 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1]通说认为,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即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②证据的取得合法,即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所使用的手段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也同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③证据的提交和认定的程序合法。如《民事诉讼法》第63 条第2 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将那些不具备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排除。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一般简称“三性”)是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不可分割的三个本质属性,缺一不可。不同时具备这“三性”的事实材料对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不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而言,无形中就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得不偿失。所以,深刻理解民事证据的“三性”,无论是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还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