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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诉的变更与追加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提起诉讼以后,为了避免被告疲于防御而拖延诉讼,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不允许原告随意进行诉的变更和追加。诉的变更和追加的目的在于诉讼经济和纠纷能一次性解决。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的追加或变更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根据追加、变更的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标的物价额预交诉讼费用。诉的变更与追加也应当具备若干条件。

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诉的变更与追加

一、诉的变更与追加的条件

诉的变更与追加就是诉的要素的变更与追加,即诉讼标的的变更与追加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诉的追加会直接形成诉的合并,当事人的追加形成共同诉讼,即主观的诉的合并;诉讼标的的追加则形成客观的诉的合并。[3]

一般而言,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与法院均不得随意进行诉的变更与追加( 当然,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例外,必须追加)。在德国法官绝对不允许当事人进行诉的变更,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有条件地允许当事人变更其提出的诉。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53 条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进行诉的变更与追加。原告进行诉的变更与追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诉的变更与追加,须经被告同意。原告提起诉讼以后,为了避免被告疲于防御而拖延诉讼,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不允许原告随意进行诉的变更和追加。这项制度的设立本身是基于保护被告的利益,当然,被告同意就属于例外了。

2.诉的变更与追加,不得妨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的正常进行。诉的变更和追加的目的在于诉讼经济和纠纷能一次性解决。如果追加和变更的诉讼证据与以前的诉讼相同,法院可以相互引用,只需调查其他少数诉讼证据,甚至不必调查就可以作出裁判;那么,这种诉的变更和追加就一般不会妨碍被告防御和诉讼的正常进行。反之,因诉的变更和追加使以前所收集的诉讼证据和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大半归于白费,必须另行收集新的诉讼证据,诉讼程序必须重新进行;那么这必然妨碍被告的防御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至于是否符合这个要件,应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进行审查决定。

3.追加和变更的诉,不得包含有非受诉法院专属管辖的诉讼标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的利益,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追加和变更的诉不属于专属管辖,即使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也因诉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可以合并管辖。

4.追加和变更的诉,必须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法律之所以准许原告追加变更诉讼标的,目的在于使追加、变更的诉合并到原诉的诉讼中,从而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如果追加、变更的诉与原诉不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自然就无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二、诉讼标的变更与追加的程序及裁判

( 一) 诉的追加、变更程序

诉的追加或变更,实际上是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新的诉。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不向法院提交诉状,由书记员将原告追加或变更诉的陈述记入笔录;在普通程序中,原告进行诉的追加或变更,即使追加或变更的诉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然应该向法院提交诉状。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的追加或变更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根据追加、变更的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标的物价额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的追加或变更,必须有提起新诉的能力或者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对新诉是否必须由当事人另行授权委托,诉讼法学术界略有争论。但一般认为,当事人在授权委托时,已经含有将解决纠纷所应采取的请求方法对诉讼代理人进行授权,诉讼代理人有权自由选择。所以,无须由当事人另行授权委托。但是,原告诉讼代理人进行诉的变更而撤回原诉的,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这自不待言。

( 二) 诉的追加或变更的裁判

1.诉的追加的裁判。原告追加新诉时,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其是否符合追加诉讼的特别要件与一般诉的诉讼成立要件。如果不具备诉的一般成立要件或者追加之诉的特别要件,审判长应裁定责令原告限期补正,如逾期不补正或不能补正,法院应就追加之诉部分以裁定驳回,法院并应就原诉作出裁判。如果认为追加之诉合法,则应该就原诉与追加之诉合并审理,并加以判决。

2.诉的变更的裁判。原告进行诉的变更时,如果原告声明以变更的新诉代替原诉并撤回原诉时,法院只需就变更的新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变更的新诉不符合法定情形但可以补正的,审判长应该裁定责令原告限期补正。如果原告逾期不补正或者不能补正的,法院可以以其诉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原告之诉,而且无须就原诉作出判决。如果变更的诉合法,当然应该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并作出裁判。如果原告在进行诉的变更时,并未明确表示撤回原诉,那么,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 如果变更之诉合法,原诉当然视为撤诉;反之,则认为原告没有撤诉。所以,在这类诉讼中,法院应该首先就变更之诉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则以裁定驳回变更之诉,并就原诉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www.xing528.com)

【本章小结】

1.本章阐述了诉权的概念和特征,介绍了诉权理论的学说流派; 叙明了诉的概念、诉的要素、诉的种类以及诉的变更与追加等理论观点。

2.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司法机关(法院)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撑,以裁判的方式予以保护、解决、救济的权利就是诉权。诉权理论经历了从私法诉权说到公法诉权说,再到诉权否认说的发展过程,但公法诉权说的具体诉权说是通说。

3.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诉应当包含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以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为标准,诉可以分为三种: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

4.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原告起诉。反诉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5.诉的变更与追加就是诉的要素的变更与追加,即诉讼标的的变更与追加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诉的变更与追加也应当具备若干条件。

【思考题】

1.什么是诉权? 诉权有哪些特点?

2.简要阐述诉权理论的主要学说流派。

3.简述诉的种类。

4.简述诉的变更与追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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