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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反诉的范围及应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第三人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是参加之诉,不是反诉。《民诉法解释》第233 条第1 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提出反诉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251 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规定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反诉的范围及应用

一、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反诉规定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的主体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第三人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是参加之诉,不是反诉。

2.反诉的诉的独立性。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诉具备诉的一切条件,被告提出反诉还应当向法院预交反诉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本诉撤回或者被驳回,反诉应当继续审理,不受影响。在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诉讼中,调解时,法院应当就本诉与反诉一并调解,一并制作调解书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是在同一个诉讼中以提出一个独立的诉的方式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或者使本诉失去作用。

二、反诉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反诉的条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民诉法解释》中对反诉的条件作了粗略的规定,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也很大。根据学术界的一般认识和《民诉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除必须符合诉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反诉必须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这是对反诉主体的要求,反诉只是将本诉的当事人地位互换,反诉不能由本诉以外的当事人提起,也不能由第三人提起。《民诉法解释》第233 条第1 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必须是在一定的诉讼阶段提出的。这是对反诉时间上的要求。反诉肯定应该在本诉起诉之后提出,但具体在哪个阶段提出,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稍有冲突。《民诉法解释》第232 条规定,被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民诉法解释》328 条对于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时间作出了更为宽泛的、矛盾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提出反诉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251 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规定合并审理。同时,《民诉法解释》第252 条规定: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②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www.xing528.com)

3.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对反诉管辖的要求。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本质上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导致自然合并地域管辖权,只有向同一法院提起,才能使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但是,如果反诉应属本诉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则不能在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必须同属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不适用反诉制度。本诉与反诉也不能一个适用第一审程序,另一个适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

5.反诉必须与本诉在事实和法律上具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反诉与本诉合并的目的是使诉讼更经济,同时避免法院作出矛盾的判决。如果将毫无关联的两个诉胡乱合并审理,不仅不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反而可能使诉讼复杂化。因此,反诉与本诉在纠纷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上,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法律基础上,能够相互抵销或者吞并。在反诉与本诉合并的诉讼中,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因其矛盾性的存在,不可能全部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反诉与反驳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反诉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具备诉的条件;反驳只是被告对抗原告的诉的一种手段,不是独立的诉,不具备诉的条件,当事人提出反驳也无需向法院预交诉讼费。

2.前提不同。反诉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直接加以否定;反驳是当事人直接否定对方提出的某项事实、证据部分或某项诉讼请求,而不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3.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在于以其独立的诉讼请求抵销、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并使自己独立的主张得到支持;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事实、证据或者请求,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4.提出的时间与次数不同。反诉只能在法定的诉讼阶段提出,而且反诉只能提出一次,不允许对反诉再反诉;反驳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由任何当事人提出,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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