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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则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移送的目的在于纠正案件管辖的错误,因此,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则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是在案件管辖发生错误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既可以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引起,也可以基于法院依职权而引起。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36 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35 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这是适用移送管辖的程序前提。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这是移送管辖的基础。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移送的目的在于纠正案件管辖的错误,因此,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的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具体表现在: ①移送案件的裁定作出后,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②如果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法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例题】孔某在A 市甲区拥有住房两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 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回家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即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便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哪个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解析】本案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甲、乙两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原告向乙区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乙区人民法院以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为由移送管辖是错误的。但案件裁定移送甲区法院后,甲区法院亦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7 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适用于下列情形:

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所移送案件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该特殊原因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①事实上的原因。主要指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管辖权。②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指因法律规定,使得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受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回避而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3.经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管辖权争议,是指不同人民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的管辖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其产生原因通常是因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界限不明,或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保护局部经济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管辖权争议,首先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41 条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 条第2 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管辖权的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这一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形:

( 一) 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是指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该类转移包括两种情况:(www.xing528.com)

1.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已受理的案件。

2.因特殊原因,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并已受理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特殊原因主要包括: 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等等。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高效和审判质量,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中,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第二种情况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才发生案件管辖权的转移。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辖通知》的规定,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 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 二) 自上而下的转移

所谓自上而下的转移,是指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在经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前提下,将自己有管辖权并已受理的案件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学术界有学者认为,管辖权自下而上的转移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但管辖权自上而下的转移则未必科学,这实际上是把按照法定标准已被认定为重要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样做,一方面会给规避级别管辖留下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会弱化程序保障和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主张《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应当删除管辖权向下转移的规定。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认为,民事案件情况复杂,有的案件如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资源。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原有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严格条件,即上级人民法院在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诉法解释》第42 条进一步限定,只有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 条第1 款的规定,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有本质性区别,主要表现为:

1.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改变的是案件管辖权,是将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到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中移送的是案件,是将案件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是为纠正地域管辖中的错误,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但并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情形。

3.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经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决定。

【本章小结】

1.本章是对法院管辖制度的阐述,重点是管辖的制度规定和法律适用。

2.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中具体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民事诉讼法将诉讼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思考题】

1.什么是管辖恒定原则? 如何理解?

2.什么是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3.什么是地域管辖? 如何理解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4.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5.什么是专属管辖? 具体情形有哪些?

6.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7.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管辖作出了哪些修改? 其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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