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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第三节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第三节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只确定了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并没有确定具体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这一问题要靠地域管辖来解决。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依人民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世界各国在确定具体民事案件的管辖时,一般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关系或者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与法院的联系为标准。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 条规定,诉讼由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人的普通审判籍依其住所或者居所而定。《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4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案件,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有唯一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时也采用了上述标准。

1.在我国,由于人民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因此,行政区域的范围就是设在该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的空间范围。

2.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联系确定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即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由于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居住的行政区域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就由设在该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以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确定地域管辖。作为纠纷案件争点和解决纠纷关键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哪个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进行了进一步划分,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为补充,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

( 一)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即被告在哪个人民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归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时的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即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中还对特定情况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①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第2 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论被告为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还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 二)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原告就被告”是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该原则却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因此,《民事诉讼法》作了例外规定,将某些案件交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 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即指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产生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对此类案件,《民事诉讼法》限定了两个必备条件: ①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②提起的诉讼仅限于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且诉讼有关身份关系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在强制性教育期间,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限制,且所处场所也往往是不固定的。如果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不但给原告诉讼带来一定困难,对被告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判刑被监禁劳动改造的罪犯和依法被逮捕、拘留监禁的未决犯。由于监禁场所与当事人及其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任何联系,故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原告起诉。

此外,《民诉法解释》还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 对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第13 ~17 条中针对在国外居住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是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 ~32 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8 ~27 条的规定,以下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 一)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地点。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纠纷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也各有不同,因此实践中常有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为解决因确定履行地带来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依以下原则确定:

1.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23 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中具体运用的解释。这一解释,对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尤其是对于收货地址能否视为合同履行地意见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通常情况下买受人住所地与收货地是一致的,因此,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从原来的集中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分散到由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 二)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关于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纠纷。保险标的物,即保险对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是根据票据法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其效能的有价证券,即在指定的期日、地点,持票人向付款人无条件请求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凭证。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纠纷,是指持票人与付款人因票据承兑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16]

( 四)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是所涉公司成立及运行中的常见纠纷形式。《民诉法解释》第22 条将上述公司纠纷分为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我国《公司法》对上述纠纷类型、纠纷解决原则及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上述所涉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 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请求法院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申请支付令与向法院起诉的区别在于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可以尽快实现债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本质上都是通过法院实现债权的行为。因此,《民诉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六)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争议。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起运或者旅客出发的地点。目的地,是指依照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或旅客最终到达地。上述各种形式的运输合同纠纷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以及跨越多个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下几类案件有特殊规定: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 ~30 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专利纠纷规定》第5、6 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7]

5.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北京市居民赵某在天津出版社出版《论民事诉讼管辖》一书,该书出版后,A 市某公司认为盗版该书有利可图,遂在B 市非法复制该书1 万册。该公司将这些盗版书藏在C 市,后来在D 市销售时被版权局查封。赵某欲对该公司起诉要求赔偿。该案应当由哪些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本案为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 市、B 市、C 市和D 市法院有管辖权。

6.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规定,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结果地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实际上,这意味着网络侵权案件的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将不再局限于被告住所地法院,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即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可以预见,这一规则的确立,将改变现有网络侵权案件基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局面。

( 八)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种诉讼属于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空中碰撞、坠毁,或者为了排除障碍采取抛物、排油等措施给地面设施或水域造成损害的事故。航空器,是指能在空中运行的器械,如飞机、火箭卫星、热气球等。事故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车、船最先到达地,是指事故发生后,车辆、船舶首先到达的车站、港口。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 时)后,航空器首先降落地或坠毁地。[18]

( 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事故,包括船舶碰撞、触礁、搁浅、失火、沉没、失踪、损坏港口设施等。碰撞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即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首先到达的地点。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实施侵权行为船舶被扣留的地点。

( 十)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海难救助,是指援救在海上遇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脱险。海难救助费用,是指遇难的船舶受到救助后,根据救助的事实和效果,应支付救助船舶一定的报酬。实施救助的行为人,既可以是专业救护组织,也可以是邻近过往的船舶。救助地,即救助行为实施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过救助脱险后,首先到达的地点( 港口)。

( 十一)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海运中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摆脱险情,采取一定的挽救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和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经过清算,由全体受益人分担。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担比例发生争议并诉至人民法院,称为共同海损诉讼。共同海损理算地,是指确定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项目、金额,以及应当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及结算办法,进行审核计算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对共同海损的理算,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1890 年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适用的是1975 年1 月1 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共同海损理算处。航程终止地,即船舶航程的最终目的地。

( 十二)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即凡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不得采用协议管辖;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 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滩涂、河流等。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主要指货物的装卸、搬运、仓储、理货等。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既包括货物装卸、搬运、仓储、理货时发生的纠纷,也包括因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指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当遗产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当遗产为不动产或者动产且有多项时,以价值高的遗产为主要遗产。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领域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所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②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纠纷案件,当事人不得就第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协议。③管辖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也可以单独以协议书或其他书面形式确定协议管辖。④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法院。可选择的法院包括: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⑤当事人应当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选择。⑥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方为有效。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明示协议管辖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人民法院;默示协议管辖则是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出双方当事人对该人民法院管辖的认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 条第2 款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 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也可以就管辖法院达成单独的协议。

2.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如果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3.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应该善意提醒消费者格式合同中所载明的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6.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应当属于财产权益争议,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 一)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情形包括: ①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②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如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或者侵权行为地跨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 ~25、27 ~32 条和第33 条第3 项均属共同管辖。

( 二) 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35 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6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出发;而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实现。二者都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适用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

( 三)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对某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外案件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的管辖权的制度。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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