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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争议金额成主流观点,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各国对于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各不相同。鉴于此,将争议金额或价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之一已成为主流观点。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重大涉外民事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是指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争议金额成主流观点,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划分每一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予以明确分工,对于确定哪一级人民法院对哪一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法院体制中,各级人民法院都具有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但由于各级人民法院职能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世界各国对于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并不对此进行规定,而将所有案件的第一审均交由最低级别的初审法院管辖,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民事案件只由联邦地区法院初审,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不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也有国家将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交给审级较低的不同法院,如日本的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审理民事第一审案件,地方法院同时又受理对简易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审案件。不管属于上述哪种类型的国家,都不涉及复杂的级别管辖问题,即使有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管辖问题,也相对较为简单。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各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金额或者价额在一定限度以下、诉讼主体无特殊性,属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原则上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之,则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以下两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案件性质。所谓案件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案件属于一般类型还是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例如,专利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就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案件,这类特殊性质的案件一般就应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影响范围。所谓案件影响范围,是指案件自身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范围。有的案件只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影响,而有的案件则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案件的影响范围之所以决定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在于案件的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由较高级别人民法院审理的必要性就越突出。为了真正体现审理的公正,案件自身及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就应当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如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即由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反之,对社会影响小的一审民事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尽管上述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早已成为确定我国法院级别管辖的通说,但实际上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使得法院和当事人都能明确某一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将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认为“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决定于争议金额或价额的大小,而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社会的影响等,都制约着整个案件,都不能以一定的数额加以衡量”[11]。虽然案件的难易程度的确不完全取决于争议金额或价额的大小,但设立级别管辖标准的关键是确定性。鉴于此,将争议金额或价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之一已成为主流观点。例如,有观点认为,应以争议标的的价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依据。[12]也有观点认为,“应以争议标的的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导性标准,以案件的性质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辅助性标准”[13]。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对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 1999 年《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2008 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上述诉讼标的额标准;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 号,根据需要对诉讼标的额作出了调整。这使得依“诉讼标的额标准”作为确定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具有了合法性。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 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最低级别的法院,遍布于我国各基层行政区域之中,数量多、分布广。而且,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等都与特定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符合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管辖原则。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有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 条的规定,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重大涉外民事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涉外案件难度较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甚至案件处理结果会涉及国家利益及国家间关系等问题。因此,为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国家声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非常必要了。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辖区是指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有重大影响,则是指案件自身复杂,涉及面广,其影响已经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对于案件在本辖区是否有重大影响,民事诉讼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三个方面予以判断: 案情的繁简;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在当地的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包括:(www.xing528.com)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经在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其受案范围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有两类: ①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专利法》第46 条第2 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58 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②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 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的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 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1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纠纷案件。为保证商标司法标准的统一,充分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管辖和适用解释》第3 条第1 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所以规定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部分较大城市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处理了不少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 ~2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但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能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提高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为加强我国入世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4)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于著作权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比一般民事案件更为复杂,为切实保证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便于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水平,2002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著作权解释》,该解释第2 条规定,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人民法院管辖经验,又灵活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具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规定》第8 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期货纠纷规定》第7 条的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6)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

(7)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 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其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5]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为保证审判质量,同时也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起指导作用,维护法律的统一,这一规定有其积极意义。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或者是否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判。这是法律赋予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

法律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权限,不仅可以使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也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干扰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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