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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民事诉讼法学》:民事审判权的构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审判权是抽象意义上对法院享有的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公权力的总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第五版《民事诉讼法学》:民事审判权的构成

民事审判权是抽象意义上对法院享有的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公权力的总称。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审判权具体体现为一系列权力,这些权力与特定的诉讼阶段相联系,并且各自有其特定的行使方式、程序以及目标,共同推动着审判权运行目标的实现。[9]民事审判权主要由以下几项具体权力构成:

一、程序控制权

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中止、终结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出于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法律赋予法院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控制权。例如,法院有权审查诉讼是否应当启动,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予以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当然,诉讼效率只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法院程序控制权的行使必须与当事人诉权相协调,以保证公正得到实现,毕竟司法公正才是诉讼活动永恒的主题。

二、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权力。调查取证权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 ①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或判断,主动调查收集证据;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10]

三、事实认定权

事实认定权,是指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享有的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力。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对立,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也存在差异,法院必须通过审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并以该事实为基础适用法律,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判。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因而事实认定权首先是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认定。

由于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事实的认定必然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防止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必要实行心证的公开化,建立完善详尽的证据认定规则。这一点目前已在学界达成共识。

四、实体争议裁判权

民事诉讼最终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 主要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作出裁判,这是民事诉讼的实质问题。法院对民事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权,即实体争议裁判权,是法院民事审判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实体争议裁判权的实质是法院如何适用实体法,法院对这一项权力的行使通过判决来实现。而与实体争议裁判权相对的程序事项裁决权则主要解决的是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法院对程序事项裁决权的行使主要通过裁定和决定来实现。(www.xing528.com)

【本章小结】

1.本章围绕法院民事审判权进行阐述。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具有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强制性、终局性、专门性和特定性等特点。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2.民事审判权的性质是国家公权力,是与当事人诉权相对应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3.民事审判权包括程序控制权、调查取证权、事实认定权和实体争议裁判权等。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审判权? 其由哪些具体权力构成?

2.简述民事审判权的特征和性质。

3.简述民事审判权的意义和作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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