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审判权的性质 -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民事审判权的性质 -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民事审判权是判断权民事审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民事争议依据民事实体法律作出权利归属或对其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判断的权力。

民事审判权的性质 -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民事审判权是公权力

公权力,又称国家权力、公法权力或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权力,通常体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等。公权力的特征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行使。根据《宪法》第131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 条的授权,民事审判权具有公权力的属性,从而区别于仲裁权、诉讼外调解权等公权力以外的权力。

从作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力;从形式上讲,民事审判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实质意义上说,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二、民事审判权是与当事人诉权相对应的司法权

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公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项基本内容,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在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通过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司法权从广义上看包括检察权在内,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专属行使,属于司法权,有别于国家公权力中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在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民事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才使民事诉讼得以发生、进行并终结。因此,民事审判权是与当事人诉权相对应的司法权,这也是它与刑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的本质区别。

三、民事审判权是判断权

民事审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民事争议依据民事实体法律作出权利归属或对其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判断的权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