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法院这一专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权,除审判权外,还包括司法解释权、司法组织权和司法执行权。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现代社会纠纷大多为民事纠纷,因而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对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中的一种,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的一部分。
我国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由《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119 条第4 项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2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第124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并列举了七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这些都是法律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具体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标准是: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也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权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4]民事审判权应该而且必须独立。作为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独立性是民事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基本保证,它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进行干涉。
2.民事审判权的中立性。与行政权和立法权不同,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中立性。中立是作为审判机关存在的法律理由和价值核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民事审判权的中立性要求法院和法官在民事审判中超然于纠纷各方,不偏不倚,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进行裁判。
3.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基于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民事诉讼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西方有句法谚: “无诉无判。”这是对民事审判权被动性的通俗表述。首先,被动性要求纠纷的存在是民事审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有纠纷方有司法;其次,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审理,法院才能行使民事审判权。
4.民事审判权的强制性。民事审判权的行使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强制性。这也是民事审判权不同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中有关机构或人员所享有的权力( 如仲裁权、诉讼外调解权)的一个基本特征。
5.民事审判权的终局性。民事纠纷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之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再对这一民事纠纷运用其他的方式予以解决。终局性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判决应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各方当事人必须遵从。
6.民事审判权行使主体的专门性。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是由经过专门职业训练的法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成审判组织来进行的。
7.民事审判权行使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是针对各类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行使的。这是民事审判权不同于刑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结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民事诉讼产生后,公民能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并获得救济,是一国法治文明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
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是通过民事审判权行使界限的划分得以明确的。我国《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唯一主体,但其行使界限和作用范围并不明确。因此,要实现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保护,需进一步明确民事审判权的行使界限,科学地界定其作用范围。
1.案件性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案件性”有时又称“法律上的争讼性”,是审判权的首要界限,也是法院进行自律的首要原则,因此,案件性又称为案件性原则。[5]只有当民事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成为法院可裁判的案件时,法院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一般来说,作为可裁判性的案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案件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不同于假定或抽象的分歧和争端;②案件必须是真实和有实质性争议的,不同于纯学术性的或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争议;③争议问题的性质通过法律上规定的要件来作出判断予以终局性地解决。(www.xing528.com)
2.司法豁免权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外交人员和某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一项无争议的国际法规则。[6]《民事诉讼法》第261 条也规定: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受到国际法中司法豁免权的限制。与刑事审判权相比,民事审判权的司法豁免也是受限制的。对于以下三种情况,法院仍可行使民事审判权: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人的所属国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所谓私事,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 条规定了两点: 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二是外交代表违反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
3.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这三类审判权皆为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根据它们行使对象的不同,可以清晰地明确各自的界限,按照各自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往往是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例如,某一犯罪行为在违反刑法的同时,往往也对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构成侵犯,从而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某一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或者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它决定着民事案件的性质或裁判结果,[7]从而导致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如何更好地明确上述情况下民事审判权与其他审判权的行使界限,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4.国家行为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这里需要掌握的是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我国目前已有三部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行为: ①2017 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13 条第1 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②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 条第3 款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③1993 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 条第3款也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对外国家行为主要有国防、外交行为,对内国家行为如总动员、宣布戒严以及其他紧急性措施等,也应纳入相关法律加以规定,以明确民事审判权的界限。
5.仲裁权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通过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具有重合性,因此,正确区分二者的权限边界,是确定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关键。①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只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不具有可仲裁性。而上述所有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作用范围。②对于既属于人民法院又属于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民商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意愿来确定纠纷解决方式。即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依法选择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不得行使审判权;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③根据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④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事由而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范围。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或者新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6.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范围明显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自愿调解原则。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进行调解。②人民调解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中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具有审判权;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7.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依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对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时,也有处理部分民事纠纷的权限。确定二者的权限边界,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权限并行时,人民法院审判权优先。针对既可由人民法院审判又可由行政机关主管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主管;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②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应划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范围。如我国《专利法》第65 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案件时,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③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调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我国《专利法》第65 条规定,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④法律规定专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由相应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审判权。例如,农村划分责任田、规划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离婚登记效力的纠纷,等等。
8.单位或团体内部纠纷的自律性处分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8]单位或团体内部纠纷的自律性处分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纠纷或争议的干预程度。我国法院对于单位内部的纠纷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不干预态度发展到市场化时代的有选择地受理一部分纠纷。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法院受理单位内部纠纷的范围仍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要求法院过多地干预单位、团体内部的事务以及要求法院去决定那些本质上应当由单位、团体自行决定的事情。法院只应受理单位与成员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其余纠纷,则应当由单位自行解决或通过有关部门解决。
三、民事审判权的意义
民事审判权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点:
1.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根据。民事争议的主体有诉权,才能在法院进行诉讼。相应地,法院之所以能参加民事诉讼,在于其拥有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由法院专属行使,是其参加民事诉讼的根据。
2.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判行为的基础。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民事审判权是其最基本的职权。但民事审判权是一个抽象概念,往往通过具体权力来体现,如程序控制权、调查取证权等。法院的审判行为正是这些职权行使的结果。
3.民事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离不开当事人和法院的有效参与。诉权和民事审判权分别是当事人和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根据,是他们进行各种民事诉讼行为、有效参与民事诉讼的基础。因此,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
4.民事审判权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民事审判权的强制性和终局性可以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其独立性、中立性和行使主体的专门性则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
总之,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基石。从诉讼的进程看,民事审判权影响着法院对纠纷案件的管辖、审理、裁判及执行;从基础理论看,民事审判权涉及诉权理论、证据理论、既判力等问题;从实务的角度看,民事审判权还与审判方式改革息息相关。因此,民事审判权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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