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统一的、逐步发展着的法律上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基于对民事诉讼程序主体存在争议,学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一面关系说。该学说由德国诉讼法学者科勒尔倡导,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仅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两面关系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诉讼法学者普兰克,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作为中立者的法院分别与原告和被告形成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三面关系说。该学说的主要倡导人是德国诉讼法学者瓦西,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三面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我国台湾著名学者李学灯也认为“诉讼程序一经开始之后,法院与两造当事人及两造当事人之间,即生诉讼法之法律关系”。[1]
4.多面关系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在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证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今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即多面关系说。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其调整对象固然是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主导,但同时也把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应该说,多面关系说能更全面地体现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调整下的一种法律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作为一种多面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www.xing528.com)
( 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以审判权力和职责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自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开始,即形成了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并指挥、控制诉讼的进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争讼标的进行审判,并须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同时,为寻求事实,人民法院听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形成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审判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体现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独立、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合议等审判制度,其基本目的是实现人民法院对民事纷争的正确处理和公正解决。
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调整的法律关系。近年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其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当事人之间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日趋丰富,争讼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逐渐取得了与审判法律关系并重的地位。同时,其他诉讼参与人基于其公民权也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实现争讼目的,避免败诉风险,积极收集证据、进行质证、展开辩论,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与对方当事人形成争讼法律关系。争讼法律关系体现民事诉讼中的私法自治和平等、辩论、处分等原则,基本目的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提供充分的契机。
( 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
承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的结合,便须承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兼顾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在现代诉讼程序理念中,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共同构成了诉讼。所谓“不告不理”,即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对法院审判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样,法院审判权又对当事人诉权产生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只有承认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并存和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防止过分的职权主义和任意的当事人主义,才能建立理性的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民事诉讼的目的。
( 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多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面法律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并同时承担其审判职责;当事人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但同时也必须服从法院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履行生效裁判;诉讼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协助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的公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均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彼此之间形成诉讼法律关系。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法律关系。
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于更好地掌握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平衡,更好地实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尊重并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仅享有审判权力,还必须履行一定的诉讼职责,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避免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失衡。其次,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效提升诉权的地位。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权被置于与法院审判权同等的重要地位,从立法的角度讲,有利于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广泛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看,既可以引导人民法院等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充分认识到当事人诉权的存在,也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权利滥用或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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