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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对民事诉讼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回避制度对民事诉讼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和条件

( 一) 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本案,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 二) 回避的条件

回避的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44 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 条第1 款、《民诉法解释》第43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⑤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 条第2 款、《民诉法解释》第44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①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③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www.xing528.com)

二、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 ①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自动退出本案的审理、记录、翻译、鉴定和勘验工作;②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保障。

在这两种回避方式中,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自行回避,属于法院内部的事情,相对简单。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问题。因此,立法上设置明确的程序: ①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 日内告知当事人;②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后,必须特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对于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 ~47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的规定,法院对回避的决定程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向当事人宣布。至于采取口头还是书面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15]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法院有关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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