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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处分原则的重要性和限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06 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 条就反映了处分原则。随后,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规定了处分原则。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行使,唯一的标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处分原则是相对的,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处分原则的重要性和限制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民事诉讼法》第13 条第2 款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处分民事权利的规定,奴隶主和自由民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外,都可以随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奴隶。但是,处分权作为一项诉讼原则,是在18 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取得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提出“人人权利自由”“行动自由”。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主张“私法自治”的原则,宣布民事权利是个人的私权,权利人对私权有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私有财产权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既然可以任意使用和支配,那么对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当然不能例外。资产阶级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权利是保护私权的一种手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是处分私权自由的必然要求。因此,处分原则成了资产阶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1806 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 条就反映了处分原则。随后,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规定了处分原则。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放弃诉讼而和解结案,并允许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诉讼标的物或者所主张的请求出让给第三人。新中国成立前,《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曾规定: 当事人有抛弃、认诺、撤回及和解等处分权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限制得十分严格。1982 年《民事诉讼法( 试行)》和1991 年通过并于2007、2012 年修改公布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法外干预都是非法的。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行使,唯一的标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

二、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至于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视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而确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利。

( 二) 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关系

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比如,当事人减少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一般是通过和解、撤诉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对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当然,并不是说处分诉讼权利就一定处分民事权利。比如,在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在限定期限内腾房为条件提出撤诉,原告虽然放弃了诉讼权利,但并未放弃对租金的请求权。可见,处分诉讼权利和处分民事权利有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 三) 行使处分权的过程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阶段:(www.xing528.com)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

3.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并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程序才能开始;放弃上诉权的,待法定上诉期届满后,一审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也由当事人决定。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

5.对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再审。[12]

( 四) 行使处分权的范围

从静态角度来看,当事人凭借其处分权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以外进行裁判。比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价金20 万元,法院就不能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0 万元,即使被告真的欠原告30 万元。此外,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处分原则是相对的,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这个界限就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无效,因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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