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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辩论原则及法律适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辩论的范围应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无争议的问题无需辩论。但是,应当把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同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辩论原则及法律适用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称为诉讼上的辩论。[7]辩论主义是以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完全等同为适用前提的,而这一前提在现实中很难实现。近百年来,随着诉讼理念的变迁,大陆法系各国辩论主义的内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例如,对于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欲作为裁判的根据时,只要预先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并不违反辩论原则;通过为当事人设定真实义务而对当事人的自认予以限定;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也在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进入21 世纪后,从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程序保障的视角出发,大陆法系国家更进一步强调法院对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的协助义务,以实现充实而富有效率的审理。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学理上的概念,表明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与证据的提出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以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主义最根本的含义。[8]德国学者亦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探知、收集并在诉讼中提出裁判上重要的事实以及考虑证据的提出,原则上仅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对事实资料的收集负有责任。[9]作为规制国家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之关系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构。

按照日本学者的阐释,辩论主义包括以下内容: 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②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③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10]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辩论原则,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权的行使,但由于法院的保障仅仅停留于让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行为层面,而没有通过立法明确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对法院裁判的约束,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被我国学者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并主张以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取代我国的辩论原则。[11]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被告有权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和答辩,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理由根据。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二)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①对案件的事实方面进行辩论,例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主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侵权的范围如何等;②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包括应适用什么样的实体法解决纠纷以及适用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③对程序法上的争论进行辩论,例如,当事人是否正当、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诉讼代理人有无合法委托和授权等。辩论的范围应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无争议的问题无需辩论。

( 三)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有两种: ①言词辩论,这是主要的辩论形式,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②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进行,例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诉讼进行中,一方可以提出书面证明,对方也可以提出相反的书面证明等。(www.xing528.com)

( 四) 辩论权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但是,应当把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同辩论原则区别开来。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只是行使辩论权最集中的一个阶段,因此,绝不能把二者混淆。

二、适用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 一) 充分认识实行辩论原则的意义

实行辩论原则的意义: ①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民事案件;③能够有效地保证其他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④能够对公民进行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

( 二) 保证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分地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要依法为当事人辩论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同时,还应当保证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行使辩论权利,而不能只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 三) 审判人员在整个辩论过程中的作用

审判人员在整个过程中应起组织和指导的作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也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议的焦点进行争吵,甚至互相攻击、谩骂,而应当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使辩论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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