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 条第1 款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该原则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4]在国外,民事诉讼领域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5]直到1933 年,经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奠定了基础。[6]随后,学者们展开了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讨论。诚实信用原则是伴随着协同主义诉讼观的发展而发展的,可以有效地遏制律师凭借诉讼技巧将法庭变成竞技场从而严重影响法庭审理的现象。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之程序主体应当诚信诉讼,不得恶意诉讼、实施诉讼欺诈行为,或通过诉讼谋取非正当之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一) 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制约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院而言,就是要求法院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①禁止法官滥用审判权。禁止法官滥用审判权,就是要求法官在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自由裁量时,应当立足于案件事实,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忠实地行使裁量权。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再审予以救济。②禁止突袭裁判。禁止突袭裁判是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攻击和防御机会,法官也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等及时恰当地进行释明,在发现真实、促进诉讼和法律适用上都要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杜绝突袭裁判的行为。
( 二)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www.xing528.com)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状态。例如,滥用管辖异议权、回避请求权等,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是明显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
2.禁止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即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背真实义务,对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或提交伪证。
3.禁反言。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民诉法解释》第229 条、第342 条均体现了禁反言原则的要求。
4.禁止当事人诉讼突袭。实施突然袭击被普遍认为是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性公正、有悖于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诉讼行为。
( 三) 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接受诚实信用道德准则的约束。具体的要求应当包括: ①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要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和法院要诚实。②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尤其在我国目前当事人自带证人到庭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强调证人的真实义务和协助义务。③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④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陈述或书写原意不符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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