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的含义
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9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够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就应当尽可能调解结案,而不采取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调解结案不伤害当事人的感情与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也有利于执行。
2.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法调解。
3.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把案件一拖再拖,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二、适用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 一) 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https://www.xing528.com)
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不应把它们对立或割裂开来。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首选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 条同时规定: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科学内涵,树立“调解审判是高质量的审判、高效益的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的观念。
2.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还要看是否具备调解的条件。同时,研究调解的方法,注重社会效果,不能盲目调解,更不能该判决的不判决。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已经开庭审理的,及时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 二) 应当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
所谓自愿,包含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其做调解工作;实体意义上的自愿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所谓合法,也应包括两层意思,即实体意义上的合法和程序意义上的合法。实体意义上的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
( 三) 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除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外,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不论是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是能够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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