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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发展史: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财产打官司的,称为讼,即民事诉讼;以某人犯了罪打官司的,称为狱,即刑事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已有了初步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一些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这些工作都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近些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民事诉讼法发展史: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

( 一)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初步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已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初步划分。《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其注释讲: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以罪相告者。”以财产打官司的,称为讼,即民事诉讼;以某人犯了罪打官司的,称为狱,即刑事诉讼。“听讼折狱”,是对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两种不同称谓。

西周时期,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已有了初步发展。在诉讼证据方面摒弃了原始的神示证据,采用盟誓、书证、人证等证据形式,总结出“五听”[15]方法对证据进行认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此外,对于审理案件机构的权限、诉讼费用等也有所规定。

( 二)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秦汉起,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法制的日趋成熟,审判回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书状制度、起诉制度、传讯验问制度较西周有了进一步发展。

我国古代各朝代对上诉制度、申诉复审制度、越诉制度、民事审判法律责任制度、判决和执行制度、爰书和传爰书制度、债务处理制度和调解制度等,都有记载。[16]

二、我国近代民事诉讼法

《大清民事诉讼律( 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它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采用德国民事诉讼的体系结构,参照《日本民事诉讼法》并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和习俗而制定。[17]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 年2 月1 日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 月1 日实施。该法共9 编630 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三编“上诉审程序”;第四编“抗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督促程序”;第七编“保全程序”;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这部《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内容与《大清民事诉讼律( 草案)》基本相同,具有内容庞杂、程序繁琐、制度复杂等弊病,是一部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民事诉讼法。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一些民事诉讼法律规范。1932 年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4 年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1943 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工作人员离婚程序》《晋冀鲁豫边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1946 年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等,相继建立了依靠群众、便利群众的民事诉讼制度。革命根据地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理和巡回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简化诉讼程序,普遍开展调解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与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并存,一个国家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两种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并存,直到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才在我国大陆地区被彻底废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www.xing528.com)

( 一)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做了许多准备工作。1950 年12月,政务院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 草案)》。1951年9 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6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并于1957 年将这个总结条文化,制定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草案)》。1979 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于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试行)》。这些工作都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

1979 年9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了《民事诉讼法( 草案)》的起草工作。1982 年3 月8 日,《民事诉讼法( 试行)》通过,自1982 年10 月1 日起在全国试行。

( 二) 《民事诉讼法》的颁行和修改

《民事诉讼法( 试行)》经过9 年的实施,证明它所规定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规定的诉讼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民法通则》《专利法》等实体法的相继出台,《民事诉讼法( 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急需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在此背景下,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 年4 月9 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当即公布实施。这在中国法治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有了重大进展,同时有益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除保留《民事诉讼法( 试行)》的原有特征外,为适应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需要,还进行了加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等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加之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使得《民事诉讼法》的原有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 年10 月28 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行修改。此次修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再审程序。明确了再审的具体程序、期间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2.执行程序。加重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立,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3.因《破产法》的出台,《民事诉讼法》中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程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近些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 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 年8 月31 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条文多达71 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已于2014 年12 月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自2015 年2 月4 日起施行。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做出进一步解释的一部规定,主要包括了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是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而规定的。自2001 年制订以来,《民事证据规定》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因时代的发展、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以及民事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原《民事证据规定》的条款有些已经不符合我国司法审判的现状,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此次修订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2015 年《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补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共有6部分100 条,包括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几大部分,自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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