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 一) 民事纠纷的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总是充满着矛盾。“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13]这是因为人们在生活、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诸多领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并使社会呈现出有秩序的状态。这种社会秩序既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也是人们自觉遵守自己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的结果。由于人们在观念及利益方面总是存在不一致,因此往往表现为行为的冲突,从而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
民事纠纷[14],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
( 二) 民事纠纷的特征
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即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纠纷中均处于平等的地位。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如果超出了这个范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而可能属于其他法律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民事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民事实体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了破坏,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即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已经实际受到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只有使民事实体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恢复常态,纠纷才能平息。
4.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当事人在解决时可以互相让步,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当然,民事纠纷主体的处分权利也并非绝对的。
( 三)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www.xing528.com)
民事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研究寻求解决纠纷的有效制度和方法,即必须对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进行研究。我们认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能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整套综合治理的制度和方法。这些制度和方法,与一定社会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相适应,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这四种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是终局性的,是最具有权威性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我国《宪法》第12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第6 条规定: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公权性。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结有公权决定性作用。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手段,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无须当事人双方自愿。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就只能被动地参加诉讼,而且诉讼的结果由法院作出裁判。当事人必须服从并履行最终的生效裁判,否则就会受到法律上的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和解制度与调解制度。
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在民事诉讼中,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阶段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都有其相应的任务,只有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才能进入下一阶段,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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