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的申请与移送
1.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给付内容明确、具体;②债务人逾期没有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③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④在法定的执行时效(2年)内提出申请(《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⑤应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执行书;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④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⑤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明材料;⑥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待当事人的申请,而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直接交执行机构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同时,对该条第二款的“申请执行”应当做限缩解释,即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书,也可以移送执行。
总之,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情形,应当控制在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给付内容涉及国家利益或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困境中急需实现其权利,而不待义务人逾期履行即应由法院直接予以执行的范围内。(www.xing528.com)
(二)执行的审查与受理
1.执行申请的形式审查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执行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执行受理的法律效果
执行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受理法院依法取得对该案的全案管辖权。权利人在申请变更管辖法院前不得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另一方面,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断。
(三)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
我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的方法,有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执行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可以依法传唤、拘传,或者拘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财产的实际控制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除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民事搜查措施(《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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