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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高级法院执行一审裁决,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高级法院管辖。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执行的法定地域管辖,可以因委托执行或者协议管辖而改变。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高级法院执行一审裁决,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

执行管辖,是指由哪一级和哪一个具体的法院负责执行的规则,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级别管辖

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依照特别程序作出的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其他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第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第三,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第四,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第五,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高级法院管辖。

下级法院将本院执行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或者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执行。(www.xing528.com)

(二)地域管辖

执行的地域管辖,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执行依据为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南该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或判决、裁定中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执行依据为依法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管辖争议的解决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的法定地域管辖,可以因委托执行或者协议管辖而改变。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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