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停止支付的通知是人民法院发布的告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上所记载款项的法律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的,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即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二)发出权利申报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张贴于该证券交易所宣传栏内。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的期间,其实就是等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为了保证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时间知晓公示催告的内容,便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的期间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少于60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经过公示催告公告规定的申报权利的期间后,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就可以推定本案所涉及的票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票据权利则可以认定为申请人享有。
(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的目的在于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票据权利的主张,人民法院接到申报材料后,经过审查发现申请人与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能存在对票据权利的争议,就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告知争议双方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1.申报权利主体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且必须是持票人。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6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最后占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
2.申报权利受到管辖法院和期间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但《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0条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3.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https://www.xing528.com)
4.申报权利的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对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申报的票据持有人进行救济。
(四)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2条的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从票据权利的变更角度看,公示催告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申请人恢复自己的票据权利,因此仅仅依靠发布公告和申报权利并不能实现这个目的,最终要依靠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实现该目的。然而,发布公告、申报权利之后,并不必然引发申请人恢复票据权利的结果,申请人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
如前所述,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的条件。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且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作出并公告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因此票据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第二,失票人恢复权利。在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后,申请人恢复对票据的权利。
2.救济途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在当时未申报,才能在之后另行起诉。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另行起诉。即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超过该期间的,不得另行起诉。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利害关系人必须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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