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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适用范围与特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因此,在督促程序中没有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债权人单方提出申请即可启动。督促程序一旦被裁定终结,债权人对终结的裁定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上诉和申请再审,也不适用反诉和调解等诉讼制度。督促程序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适用范围与特征

督促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单方面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上的申请,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以债权人申请财产为内容的支付令,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否则,该支付令就会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法律效力的特别程序。

在理论上,民事诉讼的各类程序被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两大类。从督促程序的概念可以看出其与普通的诉讼程序大有不同,应当被归于非讼程序这一类。作为一种特殊的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设立旨在通过适用一种便捷的程序,使那些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以给付一定金钱及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已经到期的债权得以快速实现。立法上的如此设置将使得人民法院处理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公民合法权益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保障。

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仅处理民事主体间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解决存在争议的财产关系。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督促程序就不会被启动或就会被终结。因此,在督促程序中没有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债权人单方提出申请即可启动。

(二)可选择性(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以,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只能适用督促程序来处理,由债权人提出确认之诉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同样可行。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处理,既可以选择适用督促程序,也可以选择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至于到底适用何种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由债权人自由选择。

(三)便捷性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无须开庭审理,不存在法庭辩论举证责任由债权人单方面负担,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督促程序一旦被裁定终结,债权人对终结的裁定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上诉和申请再审,也不适用反诉和调解等诉讼制度。因此,与通常诉讼程序比较起来,督促程序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完毕,具有便捷的特点。

督促程序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里的“金钱和有价证券”指的是作为可流通货币的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法律之所以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以这些为标的的案件,主要是考虑到金钱和有价证券计算较为方便,且这样的请求较其他请求更容易快速得到清偿,从而能够更为快速地解决相关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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