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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民事诉讼法中介入和解决选举纠纷的特殊审判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介入并解决选举权纷争的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为了保障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作出判决。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民事诉讼法中介入和解决选举纠纷的特殊审判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当某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并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选举委员会针对其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但某公民对该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选举权纠纷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介入并解决选举权纷争的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意义主要就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然而,公民在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际过程中又会遇到诸多问题。例如公民因为人口流动,在新的选区内获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没有被该区选举委员会登记从而不能实现权利;公民因为年龄或政治权利的变化导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发生变化,但该区选举委员会没有及时更正导致在权利实现上有所偏差;选举委员会公布选区内选民资格名单时出现错误,导致漏发选民证等。生活中的情况纷繁复杂,而选举委员会能力和精力也有局限性,对申诉的处理也并非完美,故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作为处理选民资格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选民资格案件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对于保障选举的依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缓解选举委员会处理选民资格纠纷申诉的压力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完善选举制度和法制的重要保障。

选民资格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其审理程序分为起诉、受理、审理、裁判四个阶段,以下分别进行阐述。

(一)起诉

以申诉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首先要向该区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后,若公民仍然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那么此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申诉程序是选民资格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一个必经前置程序。

提起诉讼的主体为起诉人,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原告。起诉人的资格条件比较宽泛。在依法能提起选民资格案件诉讼的前提下,任何公民依法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起诉人既可以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关的公民“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民。所谓本人,就是指与选民资格案件有实体权利利害关系的或权利被侵害的公民自己,而其他任何公民是指除了公民本人以外,其他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或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公民。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都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所以,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是非常广泛的。

诉讼的时间应该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起。这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有足够充分的时间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以确保公民的选举权不受侵害和选举的正常进行。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如何受理此类型的案件,以及哪些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项规定,从级别管辖来看,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区所在地与选民的空间距离最近,便于起诉人、与选民名单有关的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作出正确的裁判。(www.xing528.com)

(三)审理

1.实行合议庭审判制度。由于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所以涉及选举权的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也比较特殊,必须采取合议庭的形式。而且,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2.不适用调解原则。因为选举权的有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选举权也是公法权利的一种,选民资格案件是处理选举权纠纷的案件,所以选民资格案件不可以进行调解。这就如同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一样,都是公法不得自由处分原则的体现。

3.庭审的参加人和庭审辩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庭审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让各方辩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

4.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并且,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的迅速审结,也是选举活动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四)裁判

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也是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最后环节。为了保障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该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对其申请复议、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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