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一)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共性条件,也是对检察院抗诉对象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是自上而下检察监督的例外。
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方式之一。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
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共性条件,也是对检察院抗诉对象的限制。
2.生效判决、裁定存在法定的抗诉情形(www.xing528.com)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理由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体现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对生效裁判进行检察监督的普遍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是自上而下检察监督的例外。地方各级检察院不得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但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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